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糖尿病學會,
英文:譯名為:The Diabetes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Taiwan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聯繫全國各公私立醫院及研究機構,從事糖尿病生理及疾病之研究,
以促進糖尿病之學術發展及應用,並加強對國際糖尿病學會之交流,強化國民之健康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促進糖尿病學之醫療、教育及研究工作。
舉辦有關糖尿病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發行有關糖尿病醫學之刊物。
溝通全國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之糖尿病科學發展,並加強國際糖尿病學會之交流,促進全民健康。
辦理內分泌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甄審及內分泌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評鑑工作,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基本,贊助及榮譽會員三種:
基本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專有關科系畢業,從事有關糖尿病學工作兩年以上或曾發表有關糖尿病學之論文,
經基本會員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積極贊助支持之團體或個人,並經理事會認可者。
榮譽會員:凡對本學會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並經理事會認可者。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基本會員: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有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2) 贊助及榮譽會員:除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
但榮譽會員免繳會費。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凡基本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即停止其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第十一條:凡基本會員連續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除名,提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權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且均為義務職。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秘書長職掌如下:
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有關事務。
記錄及保管本會一切會議,來往文件及本會印信。
辦理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處理本會一切有關收支事項及單據保管。
協助本會辦理出版刊物事宜。
第二十一條:本會於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各委員會之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其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同時為內分泌及糖尿病學會會員者,兩會之常年會費各優待為新台幣捌佰元。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入會費及基本會員之常年會費調整時理事會訂定,並提會員大會通過之。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本會之經費,以本會名義設專戶儲存,其存支由理事會責成秘書長辦理之。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 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
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訂定,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十日
內政部台(69)內社字第二○一八七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第二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七十五年一月三十日第二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三十日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通過,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一日內政部台(76)內社字第四八四四三○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日第三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三屆第十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追認通過,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三日內政部台(78)內社字第六九一五九二九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通過,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內政部台(79)內社字第七八八一O九九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第八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九一○○三六九四四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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